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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学校相关制度 作者:ebaitiancms 来源:http://jw.cjxy.edu.cn/  时间:2015-05-14 14:08:4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采购工作管理,健全采购工作领导体制,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政府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计划在先,预算管理的原则;质量第一,节俭办学的原则;协调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原则;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参与学校采购招投标活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湖北省关于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长江职业学院采购招投标工作纪律》,采购招投标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职责、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督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设立。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履行决策、领导职责;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和评标委员会履行执行职责;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方式。

第六条 学校资产与招标管理处,为学校的职能部门,是采购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相关单位讨论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四)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组织需纳入省、市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

(十一)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二)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十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监察处处长担任。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成员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负责向资产与招标管理处派驻监察员。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根据采购业务分类成立:“基建工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维修和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教材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图书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后勤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项目管理部门和资产与招标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项目单位、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论证、报批等准备工作。

(二)审议采购工作方案、采购文件和采购方式意见并审核设定拦标价。

(三)负责提供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和技术释疑。

(四)审议投标人或供应商入围资格。

(五)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条(一)、(三)、(五)、(六)职责由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后勤集团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单位等,为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和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具体构成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负责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负责拟订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部分及合同文本。

()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选派一名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采购招标工作的需要,组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和管理按《长江职业学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采购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重要采购招投标项目可邀请教职工代表参加。采购招投标监督小组按《长江职业学院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是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实验、办公、医疗、网络、通信、炊事各类设备,教材图书资料,药品,汽车、燃料,应用软件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工程及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聘请中介机构,车辆保险、维修、加油,一般印刷业务,系统集成、网络、软件开发等。

第十四条 计划编入政府预算的项目(含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且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下,经过申报省级采购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计划编入学校预算的项目(含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学校集中采购执行。

第四章 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履行论证评估、汇总审核、立项批准程序。未列入学校采购计划和预算或未经学校批准或未落实采购资金的项目,不能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计划按经费管理渠道归口编制,每年第二季度末,学校各使用单位、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任务需要,提出下一年的采购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报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审核汇总;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和轻重缓急的程度,与项目单位协商后编制学校采购预算方案,报学校研究、批准。

(一)教学仪器设备,由各院(系)提出采购项目清单,教务处、实践办负责审核汇总,组织论证,编制采购计划。

(二)教材,由各院(系)提出采购项目清单,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编制采购计划。

(三)后勤物资器材,由后勤集团提出采购项目清单,负责审核、组织论证,编制采购计划。

(四)办公设备、物资,由各使用单位提出采购项目清单,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论证,编制采购计划。

(五)工程建设项目,由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提出采购项目清单,负责审核汇总、组织论证,编制采购计划。

(六)基建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清单,由后勤集团和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协商采购项目清单汇总后,资产与招标管理处负责审核、组织论证,编制采购计划。

(七)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等),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清单,由图书馆负责审核汇总、组织论证,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 预算内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范围:

(一)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5-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纪委书记、校长审批。

(三)10-50万元以下的项目,校长办公会决定。

(四)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党委会决定。

第十九条 计划外采购或突发事件的紧急采购,应报学校批准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1万元(含)以下的由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部门申报采购具体项目,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和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应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方式确定

(一)凡下列项目属集中采购范围:

1.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

2.教学、科研、后勤、生产、行政办公设备、教材、图书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和单件(套)价格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3.生活物资、服务项目合同协议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4.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两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采购项目。

5.其他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资产与招标管理处提出采购方式意见;经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议或会签后,报校长批准确定。

(二)集中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分散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一般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采购方式意见;经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议或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确定。

(三)参与采购方式确定的人员应在《长江职业学院项目采购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通过执行公开招标采购,凡属下列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一)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类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四)学校认为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符合《长江职业学院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适用条件的采购项目,可根据采购批量、类别和金额,分别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由于技术指标等原因确有特殊要求须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项目单位负责人提交签字盖章的书面申请。

(二)使用单位经过3人以上专家组论证,对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书面意见和适用采购方式的建议并签字。

(三)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审核、会签。

(四)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或两次招标投标单位都少于三个的,由采购招标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并报学校批准后,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出具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按《长江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按《长江职业学院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结果确认报告

(一)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分管校领导。

(二)5-10万元(含)的项目,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纪委书记、校长。

(三)10-50万元的项目,校长办公会确认。

(四)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党委会确认。

第六章 采购合同与验收

第三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的项目,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长江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完成或竣工后按规定需要进行验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小组由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采购招投标主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经济、技术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采购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如果属于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其配套设施,应在整体工程结束后,与整体工程共同试运行并参加验收。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向学校提交了履约保证金的,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未按合同履约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由使用单位负责保修期间的质量监控管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必须经过使用单位的认可;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三十六条 验收人员应在《长江职业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验收的项目名称和内容、验收项目的数量和技术规格、交货或完工时间、验收结论、验收时间、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支付采购款项的同时,及时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库手续。

第三十八条 采购项目的财务结算按采购合同条款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经济合同签订及授权

50万元(含)以上,由校长审定后签订或授权签订;10-50万元(含10万元),校长可授权分管领导签订;10万元以下,校长可授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若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条款,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招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