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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学校相关制度 作者:ebaitiancms 来源:http://jw.cjxy.edu.cn/  时间:2014-04-10 09:57:32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主要是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及外宾到学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武汉市内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本着一切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更好地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要坚持有利公务活动开展、对等对口、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做到热情、大方、周到、细致。

第三条 按照“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校级层面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各单位业务和职能范围内的接待工作自行安排。

第四条 各单位组织的接待活动,如需学校领导出席,应事先与学校办公室联系,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接待费用由组织单位承担。

第五条 接待工作中原则上只宴请一次,接待时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陪餐人数要严格控制。不得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等。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二、接待安排

第七条 省部级领导或相当于这一级的负责同志来校调研、考察、检查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接待。学校办公室负责制定接待方案,抽调专门人员临时成立专门接待小组、统筹安排接待工作。

第八条 中央机关司(局)级、省厅局级负责同志、兄弟院校主要领导,以及曾在学校担任过校级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老领导来校,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接待,学校办公室负责制定接待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 上级机关或业务部门、地方企事业单位及学术、群众团体负责人、兄弟院校其他人员以及各类专家组来校检查、调研、考察、参加会议或协助完成专项工作等,由对口单位或接待单位牵头负责接待。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国际友好学校(团体)、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由邀请单位按照外事工作要求制定接待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由邀请单位组织实施。可请学校主管领导出席;必要时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其他校领导出席。

第十一条 参加在我校举行的会议或活动的人员,由会议或活动承办单位负责接待,承办单位应预先把会议或活动安排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学校办公室视情况予以协调。

第十二条 应邀来校讲学、作学术(时事)报告,参加课题鉴定会等有关项目的专家、教授等,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协助本系统、本行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工作座谈、学术讨论、经验交流、项目洽谈等各种会议,住宿、就餐、用车及会务等费用均由组织单位负责。

三、接待标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接待工作中的公务用餐分工作餐和宴请,工作餐标准20~30元/餐/人;宴请标准: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宴请总体标准不超过50~80元/人/次,宴请时司机单独用餐的标准为20~40元/餐/人。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宾5人以内,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来宾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超过10人,陪餐人员不超过来宾人数的30%。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一般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作餐的名义变相举行宴请,不得擅自提高工作餐标准。严禁校内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十七条 工作餐和接待宴请原则上只在校内食堂和校内接待餐厅进行,费用从各单位招待经费中支出;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校外接待的,须报告分管校领导,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向学校办公室报备后方可安排,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的宴请活动,一般不安排学校领导出席。确需学校领导出席接待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接待宴请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二十条 校内接待餐厅要发挥校内现有设施与资源的作用,按照“勤俭节约、自主经营、成本运作”的原则,做好内部接待工作,降低接待成本。

第二十一条 上级领导来校检查工作需住宿,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接待住宿应当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家、学科带头人来校指导工作,由各对口单位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校外住宿标准一般为200元/人/天。特殊情况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视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上级领导来校检查工作,专家、学科带头人来校指导工作,由各相关单位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由办公室视车辆使用情况调配车辆,费用由各相关单位承担;一般客人来访,原则上不安排接待车辆。

第二十四条 校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车站迎送,确需迎送的一般在驻地进行。

四、接待组织与申报

第二十五条 除上级部门、上级领导到学校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外,其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有接待任务,需事先填写《长江职业学院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及接待清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批。

接待费500元以内的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接待费500以上至1000元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接待费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接待费2000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严禁先消费后报告及以少报多的做法;严禁公款私请,虚报冒吃、冒拿。

五、接待报销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和费用支出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长江职业学院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及接待清单》等。多次接待费集中报销的应将每次的票、据等分别粘贴。

第二十九条 校内公务接待消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严禁超预算接待。

第三十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均要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及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武汉市内进行的公务接待。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须深入到市外的企业、学校等地而发生的公务接待行为,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坚持“事前一事(项、次)一批、经费总量控制,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长江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及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