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职业学院纪委日常监督工作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校纪委日常监督工作,立足职责定位,精准跟进监督、全程监督,增强监督效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督作为首要职责,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按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日常监督工作原则:
(一)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抓好第一种形态建设,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切实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三)坚持聚焦重点。紧盯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突出围绕选人用人、干部作风、师德师风、招生考试、合作办学、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后勤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建设等重点领域,招标采购、基建项目、评审评比评估等关键环节,以及党风廉政建设重点部门开展监督。
(四)坚持准确定位。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不得替代业务监督和管理监督,不得参加与监督职责相冲突、不发挥实质监督作用的工作。
(五)坚持开拓创新。立足学校实际,不断丰富日常监督方式和手段,积极构建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日常监督工作机制。
(六)坚持实事求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将强化监督与推动整改相结合,以监督发现问题,以问题倒逼整改。
第四条 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要求,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等情况;
(二)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情况;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纠治“四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情况;
(五)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情况;
(六)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开展巡视巡察问题整改、建章立制情况;
(八)规范权力运行情况,重点是权力运行和制约、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等情况;
(九)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重点是社会兼职、婚姻变化、配偶子女从业、出国(境)等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五条 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信访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对师生反映突出、党员干部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纪委或学校党委报告;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涉及部门整改落实;对所监督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处置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二)谈话函询。对反映监督对象轻微违纪或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可以依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动态掌握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精准反映干部廉政状况,及时准确更新,规范管理使用。
(四)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拟提拔重用、职级晋升、 表彰评优、出国(境)等领导干部需出具党风廉政意见的,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坚持原则、区分情形向组织人事部门规范出具回复意见,提出不影响、暂缓、不宜、组织处理等建议。
(五)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或涉及部门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六)参会监督。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党委会及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后及时查阅相关会议材料并记录在案。对中央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应当传达贯彻的,及时提醒、督促落实;对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及时提出建议;对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决策,及时坚决抵制,提出明确意见,并记录在案。
(七)及时报告。每季度将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执纪综合情况报告上级纪委,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八)重点检查。紧盯重要节点、关键环节,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纠治“四风”情况、“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重点检查。每季度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权力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九)专项监督。针对学校日常监督发现的、案件查办反映(暴露)的、上级组织交办的突出问题以及系统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性、阶段性监督,督促及时解决。
(十)加强指导。对学校基层纪检干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督办涉及部门处分决定执行、警示教育、以案促改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对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按程序向纪委报告, 经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