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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栏目:学校相关制度 作者:ebaitiancms 来源:http://jw.cjxy.edu.cn/  时间:2012-07-28 10:15:18 点击:

长江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2012718日党委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健全党委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增加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透明度,提高党委会议事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在学院的领导核心地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五条 坚持党委会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委员在讨论工作时应充分发表意见,不受分工的局限。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任务部署和重要会议与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提交院党代会、教代会决定的学院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要问题的建议,研究落实党代会、教代会决议、决定事项的意见和措施;

(三)审定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生工作、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和涉及学院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五)审定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六)审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并评估执行情况;

(七)审议学院党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及班子成员的配备;

(八)重要拟定项目立项;

(九)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的决策;

(十)审定学院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方案内超过支出预算总额5‰以上的调整或使用;年度预算方案外的追加或减少审批;

(十一)审定涉及学院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全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党委系统奖惩事项的决定;

(十三)院长办公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或其他确需党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第七条 按照领导分工,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各位党委委员或其他院领导提出。提出的议题,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若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各相关领导和部门应充分协商,达成统一意见后,由其指定的汇报单位报党委办公室报送议题时,须同时提交汇报材料及相关资料,并经分管领导审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八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应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进行充分酝酿或征求意见。具体工作可由院党委委员或其他院领导组织进行,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承办。

第九条 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应提前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干部问题的议题,事先应在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和征求意见,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各位党委委员或院领导提交的议题进行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党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按照议题进行。原则上除传达上级指示和处理紧急事务外,不在党委会上另增新的议题。临时动议或未经充分准备的议题不上会。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经费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委员或其他院领导通报。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五条 党委会审议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复议的决议事项,应及时报告党委书记,由党委书记征得三分之二党委委员同意后,方能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议议题涉及“三重一大”内容的,须通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实行候会制度。除会议成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仅参加相关议题讨论研究,会议之前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另室候会。

第六章 会议讨论与决策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和决策的一般程序为:(1)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2)会议讨论;(3)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会议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时,各位领导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分管的工作要积极主动,讲实情、讲真话。同时也要从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倾向。

凡属重大原则问题,各位党委委员都必须作出明确表态。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集中其他党委委员讨论意见时,要注意考虑和采纳列席人员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对少数同志的不同意见,也要认真加以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按会议次数编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做到文字精练,表达准确,采取条文式写法,只写议定事项,一般不对汇报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定事项需要发纪要的,由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会议纪要,分送党委委员阅签。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根据应知晓决定的对象采取一定形式传达或转达。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或遇紧急情况,难以及时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马上向党委会报告,由党委会对临机处置意见进行研究。若临机处置意见与党委会决定不一致,以党委会决定为准。

第七章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六条 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每位党委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改变集体决定、决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领导分工,各位院领导对党委会决定的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负有落实和督促检查的责任。涉及到两位或两位以上领导分管的工作,党委书记应明确牵头人,以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应根据党委会纪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印发党委会决定事项通知,提出落实时限。决定事项通知和会议纪要具有同等效力,各职能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须按党委会决定事项通知的时限,将决定事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党委办公室。

第八章 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条 党委会及其成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接受纪委的监督,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按本规则讨论和决策的,应当立即纠正,按本规则重新议事和决策。

第三十二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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